秦子忠:马克思如何论证分配正义的实现?

作者:秦子忠发布日期:2012-01-04

「秦子忠:马克思如何论证分配正义的实现?」正文

马克思对拉萨尔等人从正义的范畴、分配本身来研究分配正义的论著予以严厉的批判,认为就分配正义的实现而言,应当对其由此产生的物质条件即一定的生产方式作历史性的考察研究。在《哥达纲领批判》这一经典文献中,马克思的批判论述涵盖了这五个方面的内容:分配非正义的根源,分配正义的前提、实现路径、社会基础及其分配原则。

分配正义这一概念,是由“分配”和“正义”组成的复合概念。而从马克思的理论品质来看,要理解马克思的分配正义论,首先考察他如何看待“分配”是必要的。马克思把分配看作经济学的范畴,并在与生产的关系中予以定位。马克思认为,“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构成了一个总体的各个环节,一个统一体内部的差别。生产既支配着与其他要素相对而言的生产自身,也支配着其他要素……和这些不同要素相互间的一定关系。当然,生产就其单方面形式来说也决定于其他要素。”因此,从分配作为产品的分配而言,从属于生产;就它作为生产要素的分配,它本身就是生产的一个要素。所以,从根源上讲,分配正义与否与生产方式不无密切相关,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就什么样的分配关系,因而也就有相应的分配正义的观念。

另一方面,分配正义,作为一个整体的概念而言,是一个价值范畴,是对一定的分配关系在道德方面的价值评价。“所谓的分配关系,是同生产过程的历史规定的特殊社会形式,亦即人们在他们生活的再生产过程中互相所处的关系相适应的,并且是由这些形式和关系产生的。这些分配关系的历史性质就是生产关系的历史性质,分配关系不过表示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资本主义的分配不同于各种由其他生产方式产生的分配方式,而每一种分配方式,都会同它由以产生并且与之相适应的一定的生产形式一道消失。”换言之,分配关系和生产关系二者都具同样的历史暂时的性质。

因此,关于分配正义的理解,我们既不能从它们本身即概念来理解,也不能孤立地从分配关系中来理解,而是需要历史性地考察它得以产生的物质条件――一定阶段的生产方式。而就分配正义的历史性而言,从而就它的根本实现而言,考察决定分配结构的生产方式的运动规律才是现实主义的。

马克思关于分配正义的论述散见于各种著作,但是相对集中于《哥达纲领批判》这一经典文献中。本文尝试通过研读这一文献,并结合其他的一些经典论述,来梳理马克思关于分配正义的思想脉络,以此求教大方。

分配非正义的根源:私有制的存在

拉萨尔的劳动所有权的理论基础是“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

马克思批判指出拉萨尔的观点首先忽视了一个极其必要的前提――劳动的物质条件。

“种种商品体,是自然物质和劳动这两者要素的结合。如果把上衣、麻布等等包含的各种不同的有用劳动的总和除外,总还剩有一种不借人力而天然存在的物质基质。……正象威廉・配第所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劳动本身不过是一种自然力即劳动力的表现。”马克思的这一批判,表面上是揭示了拉萨尔的理论根据无视事实,实质上是为揭露分配非正义的根源――私有制准备理论的支撑点。

在马克思看来,无产阶级被剥削的秘密就隐藏在资产阶级对劳动的物质条件的占有方式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是: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的手中,而人民大众所有的只是生产的人身体条件,即劳动力。” 正是这一基础即私有制的存在使得“一个除了自己的劳动力以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的人,在任何社会的和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另一些已经成了劳动的物质条件的所有者的人做奴隶。他只有得到他们的允许才能劳动,因而只有得到他们的允许才能生存。”因而, “一个社会主义的纲领不应当容许这种资产阶级的说法回避那些唯一使这种说法具有意义的条件。”[3]298资产阶级正是因为先前占有了生产劳动的物质条件,从而支配只有劳动力自身的无产阶级。因此,不能就劳动产品的分配关系,而是应当就生产劳动产品的生产要素的分配关系,来谈论分配的正义。因为“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以前,它是(1)生产工具的分配,(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个人从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这是同一关系的进一步规定。这种分配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中并且决定生产的结构,产品的分配显然知识这种分配的结果。”[1]14因而社会上分配的不正义,根源不在于劳动产品的分配没有按照拉萨尔所呼吁的“不折不扣和平等的权利”原则“属于社会一切成员”,而是在于决定分配制度的所有制形式是资本主义的私人所有制,即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所必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

就劳动作为社会的劳动而言,“劳动所得就应该属于社会,其中只有不必用来维持劳动‘条件’及维持社会的那一部分,才归各个劳动者所得”[3]299。然而事实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所得(产品的价值)却由资本家享有,而劳动者得到只是工资即消耗掉的劳动力的价值。因而,“随着劳动的社会性的发展,以及由此而来的劳动之成为财富和文化的源泉,劳动者方面的贫穷和愚昧、非劳动者方面的财富和文化也发展起来。这是直到目前的全部历史的规律。”[3]300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历史现象,是在于私有制作为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自从原始社会的公社中破茧而出后,不断获得自身发展的历史。这个现象的持续存在只不过是私有制确证自我存在的物证。私有制是造成财富两极分化的现实基础,而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还能容纳私有制的发展之前,是不会被消灭的。私有制的产生、发展和灭亡是一个历史的过程,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的,它根源于社会历史的发展客观规律,是必然要在社会内部的基本矛盾运动中演化。因此马克思认为“不应当泛泛的谈论‘劳动’和‘社会’,而应当在这里清楚的证明,在现今的资本主义社会中怎样最终创造了物质的和其他的条件,使得工人能够并且不得不铲除这个历史祸害。”[3]300从而实现分配正义或者社会正义。

分配正义的前提:私有制的彻底消灭

马克思认为 “在现代社会,劳动资料为土地所有者和资本家所垄断(地产垄断甚至是资本垄断的基础)。”[3]301而拉萨尔做出“劳动资料为资本家阶级所垄断”的修订,故意掩盖“土地所有者”,正如马克思在1865年2月23日给库格曼的信中指出的:“拉萨尔事实上背叛了党。他同俾斯麦订立了一个正式的契约。”[3]817。因为无产阶级的政党,在完全解放自身的要求上不单要打碎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同时在推翻残余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上也和资产阶级一样有着同样的甚至更为强烈而迫切的革命要求。因此,任何对封建势力的妥协和让步,都是历史的倒退,都是背离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为此,针对拉萨尔的“把劳动资料提高为公共财产”,马克思改为“变为公共财产。”[3]301这一改,才符合了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也才从根本上指导工人阶级的革命运动走向胜利进而完全地解放自身。“提高为”是只有在自身的基础上自我完善,但是从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有制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的公有制,这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社会基础从而是社会形态之间的变更,因此只有“变为”才能揭露劳动资料的私有性到公有性的跳跃不是在它自身的基础之上加以完成,而恰恰是在打碎、挣脱旧社会的束缚过程得以实现。马克思借此无情地披露机会主义、改良主义的非彻底性,同时也强调了无产阶级的完全解放根源在于自身的彻底的革命性。也只有彻底地摧毁束缚生产力发展的资本主义私人所有制形式,进而在建立“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基础上彻底地把“劳动资料变为公共财产”,分配正义乃至社会正义才能够实现。

此外,马克思揭示了拉萨尔的“劳动所得”概念的模糊性遮蔽了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剩余价值的秘密。 “劳动所得”所指的含糊性,正如马克思所追问的即可以理解为“劳动产品”,也可以理解为“产品的价值”。若是后者,可以是“产品的总价值”,也可以是“劳动新加在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价值上的那部分价值。”[3]301分配的不正义,根源之一就在于资产阶级无偿占有由无产阶级生产出的剩余价值。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以详尽的笔墨分析阐述了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剩余价值的整个过程。从而为揭露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实质找到了历史的“罪证”。

分配正义的实现路径:生产方式的矛盾运动

在“什么是‘公平的’分配?”[3]302马克思连用了四个“难道”进行反问,从不同的侧面间接地陈述了分配正义与否是受当时的生产方式与某一阶级利益两者的共同制约。分配制度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并服务于在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利益,因而它的正义总是得到上层建筑的辩护。但是分配制度的正义并非取决于上层建筑(法)的合理辩护。因为经济关系不是由法的概念来调节,而是法得以产生的根源。因而在经济关系上地位不同或不平等的阶级,会有不同的甚至相反的正义评价标准,从而在关于公平的分配问题上有极其不同的观念。因此,基于平等权利的要求和正义的范畴,而无视当时生产方式的现实情况来谈论分配正义除了只会陷于相对主义的泥潭外,对现实问题的解决无任何实质的作用。同时马克思批判指出“在所谓分配问题大做文章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的。”[3]306因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的分配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有什么样性质的生产方式,必然产生什么样的分配方式。这些真实的关系早已弄清楚了的,但是一些“庸俗的社会主义仿效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一部分民主派又仿效庸俗社会主义)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于生产方式的东西,从而把社会主义描写主要是围绕着分配兜圈子。”[3]306这是在理论上开倒车的。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较为详细地阐述了“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的内涵。“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1]13因此,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导致资本家和工人的收入不等、贫富差距的分配结构,是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的结果。但是“一个社会形态,在它还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胞胎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1]33所以只要还存在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物质条件,就必然存在当下的分配结构,也就必然存在工人阶级的赤贫和资产阶级的富裕的对立。

马克思将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发展理解为一种自然史的过程。因而,马克思批判了拉萨尔在分配正义问题上诉诸“平等的权利”、“公平的分配”以及“人道主义式的口号”的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在马克思看来,诸如此类的做法丝毫不能改变现有的分配结构或制度,反而还理论上混乱或者“歪曲那些花费了很大力量才灌输给而现在已在党内扎了根的现实主义观点”。与那些“凭空想象的关于权利等等的废话”[3]306相比,致力于探索社会发展的运行规律,从而把握规律来指导无产阶级的解放运动更具有现实性。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开篇的序言中给出“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本书的最终目的就是解释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但是它能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2]9-10

因此,与拉萨尔相反,马克思认为分配正义的实现路径,在于生产方式的矛盾运动。“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者财产关系(这只不过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就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1]32-33而分配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也必然相应地发生变革。而 “改变了的分配将以改变了的、由于历史过程才产生的新的生产基础为出发点。”[4]245-246

分配正义的社会基础:公有制的确立

为此,马克思暂且超越资本主义社会的视野,设想了一个“新的生产基础”,即设想了“这样一个社会,在那里‘劳动资料是公共财产,总劳动是由集体调节的’。”[3]302实质上,这一设想的社会就是建立在“新的生产基础”上的共产主义社会。它的社会生产不再像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生产那样无组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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