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力:外嫁女、村规民约与社会主义传统」正文
外嫁女,指嫁到本村外的女子。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从南方到北方,在许多有集体分红,或者城郊和工业开发区有征地拆迁补偿款的村庄,一些女子出嫁之后并不把户口迁出娘家,以期获得这种分红和补偿,而当地村集体往往通过村规民约限制外嫁女及其子女获得这部分利益,这引发了外嫁女与村集体之间的许多纠纷。本文认为,外嫁女维权所借助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男女平等话语以及妇联组织,都属于中国的社会主义传统,而这种社会主义传统在维护城市化过程中妇女和少数的权利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城市化进程中的"外嫁女"问题
"外嫁女"("出嫁女")本来是带有广东地方色彩的用语,专指嫁到本村之外,但户口仍然保留在本村的妇女。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市周边的土地升值很快,"外嫁女"及其子女是否有权享有这部分土地收益,是问题的实质。
"珠三角"是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发展较早的地区,也是"外嫁女"问题比较普遍多发的地区。据2005年的一个报道,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出嫁女全部享受配股分红、宅基地、征地款分配、福利保障等权益的占总数的50.23%,其中比例较高的如中山市可以达到72.99%,比例较低的如江门市只有22.19%,[1]
除广东以外,"外嫁女"问题在其他地区也有越来越多的报道,但仍以广东为最多[2]。如福建[3],山东[4]等沿海地区,安徽[5]、河南[6]、四川[7]、内蒙古[8]等中西部地区,关于"外嫁女"维权的新闻也屡见不鲜。笔者2006年7-8月在河北、甘肃、陕西一些地方的调研中发现,一旦涉及到农村集体土地从农用地转为工商业或建设用地,不管是政府征地,还是村集体在集体土地上盖门面房和住宅,或是城郊村、城中村的"村(民)转居(民)",在征地补偿款和房屋住宅的分配过程中,都会出现"外嫁女"争取权益的事件。如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镇是北方著名的"箱包"集散地,箱包制造、销售业非常发达,镇周边有的村庄土地被全部征用,有的被村委会盖上门面房和村民住宅,几乎没有农用地。一位村干部告诉我,"外嫁女"为索要征地补偿款和房屋,把村委会告上法庭的已有三起案件;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西峰乡,乡司法所干部告诉我,因为本乡离城近,在最近几年的城市建设中,一些村的土地被征用,处理"外嫁女"的上访,是他们最头疼的问题;在陕西省宝鸡市城郊"村转居"的过程中,一些已经在前几年通过"买户口"农转非的外嫁女,现在又纷纷要买回户口,以前买城市户口几千元,现在把户口买回来则要5万元,但即使如此仍然是划算的,因为按照现在村内的分红,几年就可以把买户口的钱赚回来。
"外嫁女"问题是在我国快速的城市化过程中产生的,这一点,也为其他调查所证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外嫁女"课题组发现,广州市番禺区作为广州市"南拓"发展战略的重点地区,"外嫁女"权益纠纷较广州其他地区就更为突出。如番禺区南村镇,"与广州老城区仅一河之隔,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多家实力雄厚的房地产公司在南村镇开发了十几个大型楼盘,征用了大片土地,给付了相当数额的征地款,加上地区集体经济的大力发展,集体收益分配额越来越大,引发了大量'外嫁女'权益纠纷。......番禺区辖区人口为91万多人,'外嫁女'12187人,占辖区人口的1%强;实际发生纠纷242宗......"[9]
既然外嫁女问题是城市化程中产生的,那么,可以预计,城市化延伸到什么地方,"外嫁女"问题就会延伸到那个地方。随着城市原有的国有土地被迅速开发完毕,下一步城市化所需的土地只能征占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所涉及的城乡之间的外部不平等暂时不是本文关注的重点,本文关注的毋宁是在城市化过程中农民集体内部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表现在村干部和普通村民之间,也表现在不同性别的村民之间,"外嫁女"问题就是这种不平等的一个表现。
二、村规民约与法律的冲突
中国的城市化涉及一系列的不平等。为了对抗征地中不平等的城乡关系和村干部的营私舞弊,许多城市周边原本涣散的村庄焕发出惊人的团结和凝聚力。表现之一就是那些这些原来对村委会选举不感兴趣的村庄,在征地开始后以极大的热情投入选举,以期选出公正的村干部,对外能够争取更多的征地补偿款和更优厚的安置条件,对内能够公平地分享城市化的成果,而不是使补偿款只成为村干部及其亲属的城市化资本。比如,我本人曾经调查过的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杜北乡东营村,其选举纠纷就起因于2002年底一起征地款的分配。2002年底,东营村与一开发商达成征地485亩的协议,开发商支付了50万元定金。从那时开始,东营村就开始"闹选举",直到今天。[10]
然而,往往是对外越团结、越有凝聚力的村庄,对"外嫁女"争取平等权益设置的障碍也越多、越大。在广西某地,"有的小组男性村民曾一起喝鸡血酒盟誓:如果谁同意'出嫁女'参加分红,他家里有婚丧嫁娶大事时,全组村民都不上他的家门!在这种高压的风气下,不少'出嫁女'的父亲、兄弟也反对其参与村组分配。"[11]更多的村组采用了"村规民约"的方式否认"外嫁女"的权益。如:
[四川]郫县红光镇八圣村一社村民叶晓辉,外嫁后农村户籍一直未迁出,并履行了缴纳农业税费的义务。2003年,所在村因国家建设土地被征用,叶晓辉属拆迁安置对象。但八圣村一社依据该村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规民约及部分村民意见,以"嫁出的女,如嫁的是非居民户,户口就应迁出"为由,拒绝向叶晓辉分配土地补偿费等收益。叶晓辉遂上诉到法院。[12]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小桥村的一片河滩地被征用,在分配土地就业补偿费时村委会规定,"凡1982年12月31日以前已婚的姑娘(娶的媳妇),享受就业待遇,但子女不享受就业待遇;1982年12月31日以后结婚的姑娘及其子女,不享受任何就业待遇"。经过韵家口镇政府批准的中庄村土地征用后青苗补偿费分配方案规定,"凡已出嫁的姑娘年满40岁以下,户口在本村的补偿30%;年满50岁以上,户口还在本村的,其子补偿100%,其女补偿20%;40-45周岁,户口在本村的其子补偿30%,其女补偿20%;凡是招入我村已落户的女婿补偿30%"。因为入籍的新媳妇及其子女受到了不平等待遇,由此引发集体上访案件。[13]
通过村规民约这种"村民自治"的方式否认"外嫁女"的权益其并不难理解,因为"出嫁女"在村庄中永远只占少数。前面提到广州番禺的调查,"外嫁女"人口比例占总人口比例1%强,即使在广西南宁兴宁区安吉镇皂角村,总人口883人,"外嫁女"及其子女人数达到176人,占到全村总人口20%,[14]在人数上仍然是少数。外嫁女维权常常需要和整个村庄作斗争。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国家法律在这方面一直坚持"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新修订的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在地方性法规中,1994年《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结婚后户口和居住地仍在原村的农村妇女及其按计划生育的子女,其居住、户籍、生产劳动和计划生育等权利受法律保护。在责任田和宅基地划分、股权分配等方面与当地村民享有同等权利。"1996年《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规定:"农村妇女与非农业人口结婚,其户口未能迁到男方落户,仍在本村生活、劳动的,当地有关单位不得收回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不得取消其股份、福利分配等权益。其子女与当地村民的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前者确定了外嫁女及其子女享有权益的条件是户口在本村,并在本村实际居住,后者确定的条件是与非农业人口结婚,并在本村生活、劳动。在安徽,安徽省高院出台了一个对土地权益纠纷案审理的意见,规定如果是"空挂户"就不具备集体成员资格,法院可以不予受理;所谓"空挂户",就是只有本村户口,但不承担村里的义务。[15]总之,各地的规定和实际做法虽然千差万别,但都承认男女平等的前提,在此前提下对"外嫁女"享有权益规定一些限制条件。
这种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的冲突使得"外嫁女"维权必须诉诸村外的力量。一般说来,乡镇政府不愿为几个外嫁女而与大多数村民作对,当我问到某镇的副镇长,当地对外嫁女问题如何处理时,他的回答是,这是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政府不便干预。[16]
地方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一般也不愿受理外嫁女对村委会的诉讼。最高法院2002年民立他字第4号答复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收益分配产生的争议,如果争议的财产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管理和使用的,则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协调解决;如果争议的财产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所有而集体经济组织予以截流引起纠纷的,则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许多地方法院以此为由拒绝受理"外嫁女"与村委会之间的诉讼。即使受理的,因为征地补偿款或者房屋福利都是村委会掌握,判决下来也不容易执行。前面提到河北白沟派出法庭的几个涉及外嫁女的判决,都没有得到执行。
广东省高院曾一度对外嫁女案件的司法救济设计了"三步走"程序,即外嫁女先申请当地政府行政干预,如果对行政干预不满,再申请行政复议,再不满的走行政诉讼。[17]但实际情况是,中山大学妇女性别研究中心法律援助部代理的佛山南海区、顺德区、广州芳村区、海珠区、中山区等地区近280名外嫁女先后提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侵权诉讼案件,除顺德区同意接受行政复议外,其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均未得到回复。[18]
在这种情况下,外嫁女维权较多地选择上访。一篇新闻报道这样描写一位维权的"外嫁女":
现在,一有与妇女权益相关的法律政策出台或领导人讲话,她和上访同伴们的神经就会牵动。今年5月1日,新信访条例出台,她和同伴们又开始按照新条例一级一级上访和复议,但结果仍不尽人意。
2004年4月的一次上访后,关楚芬开始写"上访日记",至今已记满了2本共几百页的日记本。
她第3本日记本的封面内页写了许多国家、省领导的姓名和地址,"我现在每个月都要寄很多信,胡锦涛、肖扬、顾秀莲都寄过"。
三、社会主义传统与城市化中的平等
本来,按照我国农村"从夫居"的传统,所有的已婚妇女都是"外嫁女",所谓"嫁出门的女,泼出门的水"正是指的这一事实。
但和以往不同的是,现在的"外嫁"指的是外嫁到本村以外,而不仅仅是外嫁到父兄家之外。妇女嫁出家门之后,仍然和她的兄弟们一样,享有平等的财产继承权,这曾是1920年代国民党民法典花大力气确定的原则[19]。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继承了这一原则。不过,从土改以后,中国农村最大宗的财产--土地,其所有权并不在家庭手中。男女家庭内的平等,实际上是通过村庄内的平等实现的。这一状况一直持续到1980年代的农村家庭承包制推行之前。
承包制使得家庭获得了土地的经营权,从那以后,男女在土地经营权上的不平等开始出现。妇女出嫁后,继续经营娘家的土地并没有多少可行性,相反,在夫家获得承包地更为现实。针对这种情况,法律规定她在夫家未取得承包地之前,娘家集体不得收回她原来的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