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辰:卡恩案司法程序无可指责

作者:丁辰发布日期:2011-07-20

「丁辰:卡恩案司法程序无可指责」正文

卡恩案就案情来讲,并不复杂,但因为案件主角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和下届法国总统候选人,案件又发生在法国总统选举的关键时刻,因此案件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卡恩案引发了法国舆论极大不满,法国媒体使用苛刻的字眼抨击美国的司法制度,称卡恩没有得到美国司法制度的公正对待,事实上并非如此。

7月1日,卡恩出人意料地出现在美国曼哈顿的法庭,自签保证书后,获无保释放。

此前他为了保释缴付的100万美元的保释金和500万美元的抵押保证金也被归还,包括配枪警卫、脚踝追踪器等苛刻的保释条件也被取消。

逮捕与起诉卡恩程序正当

卡恩案就案情来说实在是个小案子,但却引发了全世界的关注。5月14日,纽约警方抓捕了卡恩。卡恩被捕后的第三天,即5月16日,卡恩在纽约曼哈顿刑事法庭听证会上被正式指控,纽约检方提出7项指控。纽约检察官首先向大陪审团指控卡恩对酒店一位女服务员有性侵犯行为。大陪审团听完检察官的报告后要进行商议,此后再决定是否对卡恩正式起诉。

5月19日,纽约检察官约翰・麦克莱尔宣布,大陪审团已经作出起诉卡恩的决定,指控罪名包括两项一级性犯罪、一项一级强奸未遂罪、一项一级性虐待罪、一项二级非法监禁罪等7宗罪状。

7月1日,卡恩案突现逆转,因为公诉方发现,原告32岁来自几内亚的酒店女服务员在案中存在屡次说谎的问题,并且可能与毒品交易者和洗钱者有牵扯。此案出现逆转后,有不少人指责纽约警方、检方和大陪审团在卡恩案中的表现太过积极,逮捕、起诉过于仓促草率。

对此,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张吉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美国刑事诉讼中,从证明标准的角度来看,逮捕和大陪审团决定起诉的证明标准并不高,不要求达到能够给卡恩定罪的程度,因此不能以未达到定罪的证明标准为由来否认逮捕和大陪审团决定起诉卡恩的正当性。

据介绍,在美国刑事诉讼中,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明标准体现出一定的层次性,其理论依据是:被告人的权利被剥夺得越多,证明标准就应当越高,这样可以使出错的可能性达到最低限度。

逮捕和大陪审团决定起诉卡恩时,应当坚持的证明标准都为“可能性根据”(probablecause);如果要给卡恩定罪则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beyondreasonabledoubt)。

“可能性根据”的证明标准比较低,是一般人都能得出的可能性结论,即考虑此时可获得的所有证据后,如果一位明理的人有合理的理由(可能性根据)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那么可能性根据就存在。到达这一标准就可以对卡恩实施逮捕和决定起诉。因为有人指控卡恩性侵犯,面对人证,对卡恩的逮捕、起诉并无不当。

卡恩于5月14日被逮捕,5月19日大陪审团便作出了起诉的决定,逮捕与大陪审团决定起诉之间的时间间隔只有5天。

张吉喜认为,由于卡恩案的案件事实比较简单,虽然案件进展快,但该案不仅不仓促,相反,还保障了被告人卡恩获得迅速审判的权利。获得迅速审判是美国联邦宪法第六修正案赋予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获得迅速审判的权利的目的在于防止案件久拖不决。

此外,卡恩的律师帮助权以及审前被释放权也得到了充分保障。

卡恩案不违背无罪推定原则

据《纽约时报》报道,7月5日,卡恩的辩护律师与纽约检方会面,商讨撤诉或者达成认罪协议的可能性。卡恩辩护律师表示,无担保释放卡恩只是胜利的第一步,除非纽约检方有足够证据,否则卡恩将拒绝认罪,并寻求撤诉。《纽约邮报》7月4日报道,纽约检方很可能撤诉。

据张吉喜介绍说,根据美国媒体对“大学无罪诊所”(UniversityInnocenceClinic)业绩的报道可以看出检方撤诉的案件在美国并不少见。2009年11月到2010年3月仅4个月的时间里“大学无罪诊所”就办理了3件迫使检方撤诉的案件。

在美国刑事诉讼中,检察官在起诉之后,会因某些原因希望撤回起诉。撤回起诉的原因可能包括:应当不起诉、不起诉更为适当、避免无罪判决、规避特定法官和等待关键证人等。

类似的卡恩案件在美国也发生过,2003年的科比案便是其中之一。2003年7月初,NBA篮球明星科比因涉嫌对旅馆女服务员实施性侵犯而被卷入刑事诉讼。2003年10月,预审听证决定起诉科比。其间,科比律师提出了相关证据,从而推断被害人的证言不可信。2004年9月2日,检方撤诉。

目前卡恩虽然被无担保释放,但是纽约检方仍没有撤诉,卡恩7月18日还要出庭受审。对此,不少媒体发表评论认为,美国司法在卡恩案中违背了基本的“无罪推定”原则,在开始阶段过于草率地对该案定性。

张吉喜不同意这种观点,他认为,无罪推定是指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卡恩还没有开始审判,现在并没确认有罪,纽约警方和检方也只是说卡恩涉嫌的罪名,因此美国司法机构没有违背无罪推定原则。媒体可以预测审判结果,但在判决以前,在司法领域卡恩还是被认为无罪的。

按照国际通行标准,无罪推定包括:控方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并且在证据有疑问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排除对指控的所有合理怀疑后方可认定被告人有罪;被告人应享有与无罪的人相一致的待遇;所有公共当局(allpublicauthorities)有义务不预断审判结果,媒体应当避免有损无罪推定的新闻报道。对照这几条,卡恩案并没有违背无罪推定原则。

卡恩案发生后,经过媒体的大量报道,可能很多人认为卡恩有罪,但这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有罪推定。卡恩声誉受到影响和他被确认有罪不是一回事情。媒体对卡恩案的报道是言论自由的体现,只要不预断审判结果,一般不会违反无罪推定原则。

卡恩权利得到司法保障

卡恩被逮捕以后,5月15日晚,戴着手铐被送往雷克岛监狱。纽约警方扣下卡恩的护照,以防其畏罪潜逃。第二天,卡恩请求纽约曼哈顿刑事法庭保释,保释条件包括:100万美元保释金;交出卡恩所有旅行证件;保证他在纽约与女儿住在一起,直至下一次开庭。但法庭拒绝卡恩保释请求,原因是卡恩可能离开美国。

5月19日,卡恩的辩护律师再次向法庭递交保释申请,这一次保释申请得到了法庭的批准。卡恩以100万美元的保释金获得保释,在案件审理结束住在曼哈顿的一间公寓,全天24小时接受监控,不得外出。

到目前为止,卡恩案已经完成了前5个诉讼阶段,即逮捕、决定指控、初次到庭、对证据的正式审前审查和认罪答辩。张吉喜认为,虽然该案尚没有开庭审理,不好对该案的实体公正方面作出评论。但在程序方面,卡恩是得到了美国司法制度的公正对待。卡恩案严格遵循了美国重罪案件的办理程序。

据介绍,在美国,重罪案件的办理要经历逮捕、决定指控、初次到庭、对证据的正式审前审查、认罪答辩、审理、量刑和上诉等程序。

卡恩案中,对证据的正式审前审查是5月19日进行的,即大陪审团决定起诉卡恩,主要目的是审查卡恩案中的证据是否正当,以决定是否起诉。

对证据的正式审前审查有两种方式:预审听证和大陪审团审查。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由职业法官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后者是由23名普通公民,即大陪审团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卡恩案没有省略任何一个司法程序。

张吉喜强调,美国司法对待卡恩和美国媒体对待卡恩的态度是不同的,结果也不一样。美国媒体在报道中,始终伴随着对权力的警惕和不信任,也形成了民众对官员的工作业绩和生活作风进行全方面严格监督的社会氛围,“同情弱者,认为大人物罪有应得”在美国媒体报道中也是存在的。

美国媒体对卡恩案的报道也充分表现了“同情弱者,认为大人物罪有应得”的心理。这是美国媒体的一贯做法。但是,美国司法对待卡恩,无论是从卡恩的逮捕和保释来看,还是从大陪审团决定起诉来看,都是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同情弱者,认为大人物罪有应得”这一民众心理在司法程序中对卡恩案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影响。

即使卡恩案进入审理程序,这种民众心理也很难左右对卡恩的裁判,因为美国在通过陪审团和法院之友等方式将民意引入司法过程的同时,又通过严密的制度设计保障司法免受不理性的民意的影响。上世纪90年代的辛普森案便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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